(2007年4月13日市记协第六届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连市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市记协)英文译名The Routine Council of Dalian Jourralist Associatxion是中共大连市委领导的市委宣传部主管的全市新闻界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同新闻界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本会是辽宁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团体会员,在业务上接受辽宁省记协的指导。
第二条 大连市新闻工作者协会是由我市各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大连市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市新闻工作者,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新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加强新闻队伍建设,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新闻改革,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新闻事业,为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第四条 大连市新闻工作者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国和宪法和法律,按照自身特点开展活动。
第五条 大连市新闻工作者协会,接受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大连市新闻工作者协会的住所位于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民康街15号报业大厦。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大连市新闻工作者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和推动全市新闻工作者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引导新闻工作者在宣传报道中坚持党性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坚持新闻舆论的正确导向。坚持和发扬党的新闻工作者的优良传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创新,不断提高新闻工作水平。
(二)组织全市新闻工作者总结和交流新闻工作实践经验。开展新闻业务和理论研究,办好新闻业务刊物,传播新闻信息,积极推进新闻改革,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的新闻队伍。
(三)协同各新闻单位加强对新闻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学习和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动和谐文化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思想道德基础,积极开展有助于提高新闻工作者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文化素质的各种活动。
(四)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保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同时监督新闻工作者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循《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倡导廉洁自律,批评不正之风。
(五)坚持把提高舆论引导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把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作为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原则,把改进创新作为新闻事业发展的重要动力,把大力发展新闻事业摆到重要战略位置,把运用新技术、拓展新领域摆到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日程,倡导并鼓励新闻工作者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对于成绩优异的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建立和完善各种新闻奖励机制,开展新闻评奖活动,促进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培养名记者、名编辑、名评论员、名节目主持人。
(七)积极沟通市内外新闻界的友好往来,组织异地采访,促进互相学习和学术交流。
(八)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团体的友谊、交流合作。增进同海外华侨、华人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团体之间的友谊、交流与合作。广泛发展同世界各国的新闻团体和新闻工作者之间的友好往来,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九)开展有益于新闻工作者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积极兴办福利事业。关心已离休退休的老新闻工作者,鼓励和帮助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新闻实践和新闻研究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实行团体会员制。全市范围内的报业集团、广电局、报社、电台、电视台、网络台,以及中央和省新闻单位驻大连的分社、记者站等,承认本会章程、缴纳会费者,均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市记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对本团体的工作提出建议,实行监督。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参加本会的各团体会员单位协商、推选产生。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常务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理事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三)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单位审查并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接受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辽宁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新闻界及社会捐助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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