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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管理机构|驾驶员管理|驾驶员违章处分办法|停车规定|汽车出租·租赁|汽车美容·维修|汽车配件|加油站|润滑油|汽车经销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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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规定 1、大连停车规定(节选) 第四章 停放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机动车在城市广场、商场、市场、宾馆、酒店、歌舞厅、影剧院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停放,应当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依次停放。 前款场所工作人员发现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应当劝阻或引导其前往停车场、停车泊位停放;对不听劝阻、引导的,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举行大型活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活动的规模、道路交通状况划定临时停车地点。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地点停放。 第二十一条 下列道路不准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 (一)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 (二)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 4 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 50 米以内的路段;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不含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及距上述地点 30 米以内的路段。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夜间(每日 23 时至次日 6 时)应当在各类停车场内停放(停车位置周边 200 米内无停车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在停车场内停放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 (二)不得鸣喇叭或长时间发动车辆产生噪音: (三)不得将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或有污染物品的车辆驶入停放; (四)营业性客运、货运停车场不得接纳无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车辆进场经营。 第二十四条 在停车场内发生火灾、破坏、偷盗等情况,其经营者或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损坏、丢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数额协商解决或向该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500 元罚款; (二) 违反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100 元罚款; (三)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50 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条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权限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2、机动车停放的通知 1、机动车夜间停车应当在设有交通标志规定的停车场停放(停车周边 200 米内无停车场的除外)。 2、对违反道路交通标志、在人行道上或禁止停车的路段(消防通道路口不足 50 米)停放机动车,执法民警将粘贴违停提示卡,提示驾驶员将车停到停车场内;提示无效,将粘贴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以下简称“违停通知书”),执法民警还将对违停车辆进行拍照,并录入交通处理微机系统,由当地公安交警部门查处。 3、机动车驾驶员接到《违停通知书》要到违法所在地公安交警大队接受处罚,领取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200 元。 4、对驾驶人违法停车欠交罚款、逾期不交罚款,依法记 12 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到交通安全学校重新学习。 5、 对不接受处罚、记满 12 分或长期停放不见车主等一些非拖不可的车辆,执法民警可以将其拖至指定地点存放。 6、对妨碍民警执行公务的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理》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电话 大连公安局停车场管理办公室 : 84691785 中山公安分局停车场管理办公室: 82813361 西岗公安分局停车场管理办公室: 82474749 沙河口公安分局停车场管理办公室: 84303375 甘井子公安分局停车场管理办公室: 86600176
3、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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