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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邻居殴打四天后病成一级伤残
杨春日 记者单淼 2007-07-27 www.dlxww.com
来源:新商报

  因为锁事邻居之间发生争执,将人打伤,四天之后被殴打的邻居突然发病,出现上肢乏力,步态不稳,小便失禁等现象。被打者将打人者起诉到法院,昨日记者获悉,普兰店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打伤邻居赔偿1100元

  2006年4月的一天,王明(化名)因孩子打架与住同一栋楼的邻居王虎(化名)发生口角。王虎回家后心怀不满,便叫上自己的妻子刘某和儿子等人冲到王明家,双方再次发生争执,王虎的妻子刘某将王明打倒在地,王虎又踢了王明两脚,致使王明当场昏厥。邻居报了警,王明被警察送至医院,经诊断为头颅外伤,软组织挫伤。当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王虎一次性赔偿王明医药费及营养费1100元。

  四天后发病索赔20万

  第二天,王虎将赔偿款支付给王明。4天后,王明突然出现上肢乏力,步态不稳,小便失禁等现象。再次到医院就诊,被医生确诊为“肝豆状核变性”病变,构成一级伤残。经鉴定王明自身有致病基因,目前症状出现,系外力诱发所致。为此,王明要求王虎夫妇赔偿其医药费及伤残补助费等共计20万元。

  庭审中,王虎等辩称,他们已经按照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向王明赔付了相关医药费用,王明不应当再提出新的要求。王明本身患有疾病,目前的症状也不是当场发作,而是事隔4天才发生的,王明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是唯一的外力因素。

  殴打加剧症状承担责任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所患“肝豆状核变性”病为一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疾病,原告在遭到两被告殴打之前已经患有此病,但纠纷发生之前原告的病症尚不明显,从相关事实及证据来看,原告在纠纷发生后病情明显恶化,故两被告应当对其行为造成原告病症加剧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相关费用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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