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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提供不纯的汽油,含水的汽油导致汽车发动机损坏。车主将加油站起诉到法院,经两审原告胜诉。昨日,旅顺法院双岛湾法庭对此案进行强制执行。
汽油含水损坏轿车缸体
2005年初,家住旅顺口区的张先生购买了一辆别客小轿车。自购车以后,张先生一直在大连某加油站加93#汽油,2005年6月28日加油后,发动机出现运转不正常现象。第二天,张先生再次到该处加油后仍然出现发动机运转不正常现象。之后,张先生到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经初步检查确定为发动机损坏,直接原因是汽油不纯所致。车主要求赔偿,大连某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孙先生承认汽油含水问题,同意给予修理。经协商双方同意该车在大连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孙先生为张先生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因维修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其承担。
需要更换发动机总成
厂家经对发动机进行拆解、检查,发现汽缸壁损伤,应对发动机缸体进行更换,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孙先生同意更换缸体。于是与该车的生产厂家上海通用汽车公司联系,答复是该车不单独提供缸体,只能同总成(发动机)一起更换,车主张先生与大连某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孙先生协商后,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孙先生同意更换总成,并由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李军与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孙先生直接通电话说明情况,同意后,才进行更换总成。该车在维修厂维修时间40天,花销费用50150元(含更换总成费44150元用)。之后,张先生要求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孙先生支付修车费用,但是被拒绝,张先生将其告到法庭。在庭审中,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孙先生要求对该车发动机(总成)是否报废,换整体发动机(总成)的原因,维修发动机(总成)所需费用进行司法鉴定。后因被告未能足额交付鉴定费未能够进行鉴定。
44150元赔偿强制执行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为张先生轿车加注含水汽油对车辆造成损害,主观上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大连某加油站向原告张先生赔偿修车费及损失50150元。
判决后,被告不服而上述。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对被上述人(张先生)所请求赔偿经济损失中的相关租车费用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变更一审法院的判决,上诉人大连某加油站向原告张先生赔偿修车费及损失44150元。之后,原告申请执行,被告拒绝给付。法院在采取查封银行账户后,被告仍不履行法律义务,于是,采取拘留措施后,被告才将赔偿原告的修车费及损失44150元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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