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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城市建设需要,根据大连市2007年经济适用房建设指标的批复(大经房办[2007]3号),我局于2007年7月13日以大国土房屋管字[2007]42号文件批复(拆迁许可证2007第010号),同意甘井子区樱花街大化楼3至183号,甘南路1至83号,石南街2—52至2—70号、3—94至3—166号地块,由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拆迁。
根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上述地块住户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及租赁房屋。私有房屋、单位自管房产权发生变动而未经核准者,应在通告之日起四十日内,持合法证件到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有关部门补办有关手续。该地块拆迁期限自2007年7月21日至200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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