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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沙河口区法院对一起广告合同纠纷做出一审判决。大连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先是让广告公司在夹袋、连卷袋、购物手推车、手提篮以及全部会员班车发布广告,后又反悔,被法院认定违反合同约定,未能让原告天地人广告公司在合同期限内享受卖场内全部各类可利用的传媒广告代理及发布权,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合同,乐购公司返还广告公司媒介使用费用1.75万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损失102.323万元。
1 签约
2004年12月22日,大连天地人广告公司与大连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及大连一语堂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书》,合同约定,天地人广告公司自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0日期间,独享乐购卖场内全部各类可利用的传媒广告代理及发布权,包括全部马夹袋、连卷袋、购物手推车、手提篮以及全部会员班车。按照合同约定,天地人广告公司向乐购缴纳了首年媒介使用费3万元。
2 叫停
天地人广告公司表示,2005年4月份,他们与大连铭良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广告发布合同后,对方即支付了42万元,广告公司为食品公司发布了广告5个月后,被迫暂停。2005年3月,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在西岗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发布内容与上述合同相同的广告合同,广告费用为32万。合同签订后,广告只发布了一个月就停发。2005年,双方再次签订合同,在会员班车上发广告,但三个合同,总价80万元,乐购只履行了两份合同共计6个月。
2005年5月27日,天地人广告公司与哈尔滨华义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马夹袋的广告发布合同,广告媒介为“友好乐购”所使用的全部大中号马夹袋,发布时间为2005年6月至2006年6月,合同约定的广告费用为36万元,并约定违约金30万元。此后双方又两次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但广告公司多次与乐购联系,对方均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广告发布。
2005年12月7日,对于天地人广告公司多次发出商务函,乐购正式通知广告公司,合同终止。天地人广告公司则留下了乐购负责人之前不履行合同时间的答复的录音,并将一些会员班车车体的广告发布情况请公证处进行公证。
3 索赔
天地人广告公司诉称,因为乐购的行为,造成了广告公司与两家食品公司的广告无法发布,广告公司则被两家食品公司告上法庭。而后,天地人广告公司向两食品公司返还广告费用并赔偿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75万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判令乐购返还广告公司媒介使用费3万元,并赔偿损失103.9万元。
4 判决
沙河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天地人广告公司与乐购之间对广告发布的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广告公司为了对第三方的广告发布,先后告知了乐购,但始终未有答复,而且拒绝提供广告媒介和履行相关的协助义务,致使广告公司对第三方的广告发布合同无法履行,导致广告公司经济损失。
合同中曾有规定,因该广告而发生的与广告客户或者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争议、纠纷与乐购无关,由广告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乐购认为天地人广告公司提出的巨额违约金是恶意扩大了损失,不应该由其承担。法院认为,此前中山区法院已对损失问题下发过判决,因此对乐购的主张不予采信。
沙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天地人广告有限公司与大连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乐购返还广告公司媒介使用费用1.75万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损失102.3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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