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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证券“凤凰”悄然涅
世玮 本报记者孙健 2007-06-27 www.dlxww.com
来源:大连日报

宋建社绘

    前不久,南方证券宣布破产,并在破产中出现争议,以至出现多方对簿公堂、很多股东颗粒无收,不少上市公司也为此损失惨重,严重危害了公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这种阴影至今仍然萦绕在人们的心头。

  而在我市交易活跃的大通证券公司也刚刚经历了一场生与死的考验,它的经历虽与南方证券公司有相似之处,但它却在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历时半年的审理中,在没有可借鉴的经验、相关法律依据缺失的情况下,开拓出了一条破产重组的新路。

  大通证券公司的起死回生,是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审理的一起全国首例证券公司破产重组案件,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全国同类型案件的审理,也为今年实施的新《破产法》提供了鲜活的实践教材。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对我市大通证券公司案件的审理给予了高度评价。

  如今,经过破产和重组的我市证券市场,正如涅槃后的凤凰,显示出更强的生命力。大通证券公司曾经历过什么样的风风雨雨?为此,记者采访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威。

  提前介入 破产重组程序

  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将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交付,偿还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后,该企业将不复存在。这种规定也已经适用了许多破产企业。

  2005年下半年,大通证券公司开始出现经营风险,截至2005年10月,公司资本总额为13.3519亿元,负债总额为14.4206亿元,净资产总额为-1.0687亿元,累计亏损11.9909亿元。大通证券因为资金短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为稳定大通证券公司的经营秩序,防范突发事件,我市相关部门数十次与公司各方股东、债权人磋商重组方案,并推动公司先后三次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研究有关重组的各项事宜。其间,先后形成四套重组方案,但都因股东、债权人意见分歧过大而无法取得共识。此后,各个主要股东也因为政策限制或资金等问题,均表示无法牵头重组。

  2005年12月,市委、市政府领导作出批示,要求解决好大通证券公司的破产重组问题,做好维护我市金融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东北亚金融中心建设和构建和谐大连的工作。2006年12月底,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成立了大通证券公司破产重整先导小组。

  李威介绍,就法院的民商事案件而言,“民不告,官不审”是民商事审判的金科玉律,只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才能进行审理。而对于大通证券公司的破产重组案件,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则在程序上采取了创新机制,变被动为主动,法官提前介入到破产重组的程序中,即后来的每一次会议,每一个方案的制定,每一个说服、安抚、协商的工作,都有法院的参与并予以法律上的指导。此时,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先期介入,开始承担起这项寻找大通证券公司破产重整法律依据,为我市的和谐稳定工作提供充分司法保障的艰巨任务。依法具体研究大通证券公司破产重组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问题,并及时将研究意见向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报请批示,向市委、市政府反馈。

  历经半年成功破解难题

  2006年4月至5月,法院依法向大通证券公司发布公告,要求他们保护好公司财产,并提交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企业资产清册等相关材料,并公布了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召开的时间及地点。根据大通证券公司已经涉及到的案件情况,向全国14家法院送达了中止诉讼、中止执行通知书,并和北京、天津、成都等地法院沟通意见。

  2006年5月至6月,法院形成债权申报通知书,向全国17家单位送达,要求他们向工作组申报债权,并告知应提供的证据材料。

  2006年7月,召开第一次原股东协调会,股权和解方案没有得到同意。随后,工作组又提出第二套和解方案,第二次的协调会又陷入僵局。

  2006年8月,法院对大通证券公司分布于全国11个省、直辖市的21家营业部、服务部的自有资金账户进行查封。此后,法院又要求并协调工作组形成第三套、第四套、第五套方案。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中国证监会、大连市政府、大连市中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会议,一致认为,大通证券公司作为全国首例证券类公司破产重组案件,审理工作应立足于股权和解、债权和解、全力争取重组成功。

  2006年10月,新上任的市中院院长李威认真听取汇报,多次组织相关人员研究解决措施。10月17日,有法院法官参与的第二次股东大会在大连召开,参加表决的股东们全部通过重组方案,并通过了“股东签署授权工作组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并履行法定程序的《授权委托书》”议案。随后,工作组按照大通证券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同时向法院和证监会提交《重整计划方案》。

  2006年10月26日,市中院召开审委会,一致通过法院合议庭的中止大通证券公司破产还债程序的意见。之后,各方当事人收到了法院送达的该意见的裁定书,他们达成的和解意见即时生效。

  2006年11月,大通证券公司新一届股东组成。当月6日,大通证券公司就法定代表人情况、人员变更情况、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注册资本变更情况在大连市工商局登记。

  至2006年12月31日,大通证券公司已基本履行完毕《重整计划方案》中的各项规定,股权得以重组,机构债权得以清偿。

  趟出审理破产类案件先河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就在我市对大通证券公司进行紧锣密鼓的破产重组的操作中,证券公司表面却一直风平浪静,股民们仍然在这里进行着有序的交易。直至重组后的今天,很多股民还不知道大通证券公司内部曾发生过翻天覆地的变化。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前瞻性地趟出一条有效解决问题的法律先河,使股民和证券市场不受惊扰并得到保护,也稳定了我市金融市场秩序。

  据李威介绍,在介入并审理这起案件中,有很多创造性的经验值得借鉴。首先,破产重组工作组并非破产清算组,它既有以清算为目的的一系列职责范围,又有企业经营者以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的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前者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导工作,而后者既需要专业资质,又要有相应的资产要求,法院无法负责领导工作组从事这样的业务活动。经过研究,法院建议:工作组应受大连市人民政府领导,但其工作受法院监督,一切工作对法院负责。并创造性地规定工作组开展哪些工作。这个创新之举得到政府、证监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通过实践也证明了它的行之有效性。

  其次,按照规定,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必须先将原有资产处置完毕,或将经纪业务客户转移安排,或将公司资产货币化,以满足此后的破产还债。但如果这样处置大通证券公司的案件,即使将来公司得到重组,也就不存在重组后继续经营的物质基础和客观可能了。因此,法院对大通证券公司进行了业务限制,对其资产予以保留,确保了它重组的物质基础安全。

  再次,按照《关于审理破产企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在受理这起破产案件后,应该通知大通证券公司,立即停止一切业务活动,非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但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不引起股民的恐慌和市场波动,法院经过请示后,在进行破产重组的系列操作之初,就向大通证券公司作出这样的决定:禁止其清偿其他债务,但允许其支付正常经营的费用,使大通证券公司每天都在正常接纳兴致勃勃来这里交易的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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