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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告[2004]3号
根据公安部《关于开展清理公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3〕70号)和辽宁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开展清理公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辽公法〔2003〕247号)文件精神,大连市公安局集中开展了公安法规及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将清理结果通告如下:
本次公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对1992年至2001年期间大连市公安局起草的经人大批准、政府审议通过的地方性公安法规、政府规章或政策性措施,以市公安局名义对外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地排查和清理。对符合清理范围的159件公安法规及市公安局文件,在充分征求市人大、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大连市公安局研究决定,保留54件(其中,市人大批准的地方性法规4件,市政府通过的规章及政策性措施31件,市公安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9件),修改11件,废止94件。
特此通告。
附件:地方性公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00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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